天津女记者被同事殴打致死,被告疑欺骗警方并延误治疗时机
一审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桥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和被害人陈某系同事,2019年3月19日晚,二人在车内交谈过程中发生矛盾,其间,崔某有揪拽陈某头发、击打陈某头部等行为,双方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陷入昏迷。当晚陈某深度昏迷,病危。同年8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9月11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审理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判决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陈某父亲、母亲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父亲、母亲及被告崔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6日,受害人陈某父亲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称,案发前自己从未听陈某提过崔某,到现在为止也从未得到崔某的致歉,不能接受目前的审判结果。
疑欺骗警方并延误治疗时机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和陈某系同事,2019年3月19日19时许,二人至本市南开区某餐馆用餐,用餐后,崔某驾车送陈某回家。当晚22时10分许,二人在车内停留期间,交谈中发生矛盾,崔某揪拽陈某头发、击打陈某头部等,双方进一步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陷入昏迷。
随后崔某多次推搡陈某头部,陈某头面部定在驾驶室中空挡把位置,崔某再次击打陈某后脑。
约十分钟后,崔某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告知民警及急救人员“陈某系因喝酒不省人事”,随后陈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市人民医院抢救,并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家属被通知其病危。
2019年3月20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11日,陈某在天津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4月16日,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外伤导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重伤二级;右眼部挫伤,系轻微伤;左某1腿、左某2臀、右小腿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同年8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杀虫剂、毒鼠强成分。8月30日,上述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酒精在颅脑损伤初期可加重出血。
一审法院判决,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原告陈父、陈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驳回陈父、陈母申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陈父、陈母提出上诉,被告人崔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崔某的辩护人辩称,崔某虽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伤害行为,但陈某的头部没有任何外伤,其他伤害均为轻微伤,在没有确定陈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点和出血时间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重伤系崔某所致不具有合理性,不能排除陈某因个人不良习惯或患有脑血管瘤,而在案发前已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且不能排除因后期治疗标准降低而导致陈某死亡的可能。
此外,其辩护人认为崔某在案发当天的询问中虽未如实供述涉案的关键事实,但在第二天的传唤中,经办案人员提醒现场有监控录像后,崔某在没有观看录像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符合法律对自首情节的认定。
对于救援时机的问题,其辩护人称崔某在案发后因为不能确定被害人的状态,虽曾有十分钟的犹豫时间,但在确定被害人的状态后能够及时拨打110和120,积极按照医护人员的指示进行了抢救。
崔某辩护人认为,综上所述,崔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认定为以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
是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021年4月6日,受害人父亲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称,案发前自己从未听陈某提过崔某,到现在为止也从未得到崔某的致歉。对于目前的审判结果,自己不能接受,目前正在准备上诉的申诉材料。
“我后来从她(陈某)的朋友处得知,崔某被放出来之后,在社会上有半年多,随便活动,随便溜。”陈父介绍,自己在20多天前办理二审的民事赔偿时才得知崔某在案发第9天就办理了离婚,崔某现在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知名刑事律师吴俊表示,从案件结果来看,陈某是因为受到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客观上,崔某的行为是造成小陈死亡的主要原因乃至直接原因。
“因为被害人从头部受伤至死亡都是昏迷状态,因此案件的还原,除了伤情和死因鉴定,还要看崔某的供述。”吴俊认为,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崔某在案发9天后就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名下所有财产分割给了前妻,可见崔某在预知自己刑事罪责难逃后,就竭力逃避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其毫无悔罪的意愿。
吴俊介绍,虽然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在执行依据产生之前就积极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否够罪,这尚存分歧。一旦法院就陈某的治疗和死亡判决崔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崔某名下的责任财产难以覆盖该债权,则可以撤销崔某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行为,因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是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在案情办理期间离婚并分割财产是很明显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是无效的。
同时,范辰认为被告崔某的辩护人主张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成立的。因为从裁定书中来看,崔某多次对陈某进行头部的击打,在陈某昏迷之后这个行为仍在继续。从结果也能证明,陈某的死亡是因为头部的伤情所致。
“我们正常人都知道击打头部的后果,头部是很脆弱的。”范辰表示,从披露出的殴打过程和鉴定报告分析,正确的罪名应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二者之一,而15年的有期徒刑明显过轻。
此外,范辰介绍,从案情来讲,该案一审由红桥区法院审理是错误的,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因该案的情节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所以判了15年,恐怕和这个也有关系,区法院判无期徒刑和自己(的权限)就矛盾了,这是个硬伤。”
2021年4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院注意到舆论对此前崔某故意伤害案的关注,该院将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对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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